乱排污染物黄某被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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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刑6个多月的黄某(男,1962年4月生,榕城区人,初中文化)悔不当初:今年1月22日,他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榕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榕城区梅云街道石马山肚脚下洪阳溪旁边,未经工商及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建造一个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加工场(内有2个车间)从事不锈钢抛光生产。2015年2月份,黄某在其工场南侧的生产车间主要从事铁链电镀(镀锌)加工生产,同时将工场西北侧的生产车间以每晚租金为人民币400元的价钱租给刘某(另案处理)从事废旧通讯盒(铝质)洗银加工。黄某的电镀车间月加工铁链60吨,并抽取加工场西侧的洪阳溪水进行电镀加工。刘某的洗银加工场每月生产10天,月耗用废旧通讯盒20吨,洗出银渣60公斤,月耗用硫酸2.5吨、硝酸1吨。黄某、刘某所办的加工场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批手续,没有配套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没有配套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全部排向工场西北侧一无防渗储水池,后沿储水池透入地下。2015年7月5日凌晨零时许,该工场被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查获,民警现场抓获黄某及工人刘某等,并查扣作案工具洗槽、塑料桶、液化气加热炉、废旧通讯盒、已电镀铁链成品等1批。经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刘某洗银加工场车间西北侧排放口监测结论为: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镉等污染物项目符合排放限值,总镍超0.4倍;对刘某洗银加工场西北侧围墙边水池监测结论为:PH值超标,总铜超34.6倍、总锌超0.3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某认罪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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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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